被告人上诉是否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郑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及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害人未委托律师的,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允许被害人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
二、律师作为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与诉讼的若干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以及《律师参与诉讼的若干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办理相关规定,即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问、回答问题,向法院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与辩论,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处罚原则,只适用于被告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或自诉案件,无论被告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不受上诉不处罚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