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首页 > 刑事辩护 > 正文内容

郑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附加刑适用

admin1年前 (2023-04-11)刑事辩护271

  郑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附加刑适用

  未成年人因未达到责任年龄,一般在刑罚中从轻或者减轻,未成年人在刑事附加刑中也有特殊规定。本文包括财产刑、资格刑和罚款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点“适用未成年犯刑罚”规定:“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对未成年犯,剥夺政治权利不得单独适用。”另一项规定:“对未成年犯减刑时,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减少,但减少后最短不少于六个月。”

  一、未成年人财产刑适用于未成年人

  我国新刑法仍保留大量没收财产刑,刑法48条规定近70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罪,主要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贪污罪,其适用范围与死刑一般相同。没收财产刑没有必要规定没收处分制度和犯罪合法财产罚款制度。一般来说,公民对其近亲属的财产有继承权,没收罪犯的财产不仅侵犯了罪犯的权利,而且侵犯了继承人的权利,没收财产实际上是剥夺公民宪法权利,只是因为没收财产刑是最古老的惩罚方法之一,历史悠久,人们不习惯这种惩罚,但近年来有人怀疑其合理性,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虽然有些国家保留了没收财产,但它们被限制在非常严格的范围内。

  郑州刑事律师其次,没收财产是人类原始报复概念的极端反映,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后果,很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没收财产刑通常是罪犯下一次犯罪的前奏。一个一无所有的罪犯在出狱后很难生存,剥夺他的合法财产将进一步加剧他的反社会情结,并给他的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没收财产作为成年人的惩罚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毫无价值(未成年人经常没收财产,即使未成年人有财产,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也不应没收财产)。

  二、未成年人资格刑适用于未成年人资格刑

  在中国,资格刑的主要类型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一般刑法理解,分为选举权和选举权;言论、出版、理解、游行示威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国家政治生活中公民的发言权。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剥夺政治权利有不同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处罚类型包括剥夺未成年人从事某种权利。但许多国家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资格处罚。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使用附加处罚,不得限制资格和剥夺权利;1999年《联邦德国青年法》规定:“德国科学部剥夺了公职资格、公开选举权或公共事务中的选举权或表决权。

  剥夺政治权利在中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此类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此外,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毒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剥夺政治权利主要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恶性犯罪、犯罪人素质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适用对象有限,不会导致处罚泛滥。不剥夺这些危险人群的政治权利,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犯罪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能力权利,没有实施权,在服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对其科处没有现实意义。然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在其完全释放后才计算出来的。这时,一些更严重的犯罪青少年往往是成年人,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而剥夺政治权利只是一种轻微的惩罚。只要期限不太长,就没有理由废除这种惩罚。

  目前,在我国青少年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中,严格将剥夺政治权利限制在现有犯罪立法范围内。青少年犯不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青少年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短于同等情况下的成年犯。减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同时缩短,但最短不得超过6个月。可剥夺或者不剥夺的,不得剥夺。郑州刑事律师

  三、未成年人罚款适用于未成年人罚款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还不成熟。他们认识世界、辨别是非、控制自己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他们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完整,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考虑到未成年犯不仅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也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在对未成年犯宽大处罚的同时,根据双向保护原则和相称原则,针对未成年犯易于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从“救援、教育、影响”的指导思想出发,结合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在对未成年犯适用罚款时,应当作如下处理。

  许多国家的刑法没有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总体精神是宽大处理,中国也是如此。但事实上,一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收入少或没有收入,如果罚款,由亲属支付,另一方面,未成年犯亲属渴望未成年犯获得人身自由,使罚款比成年犯更容易执行,一些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适用罚款,甚至增加罚款金额,以获得部门利益。这种“金钱赎回”的情况,不仅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反作用,而且造成了专属性的丧失,违背了他人的原则,因此未成年犯应严格限制罚款,没有或很少个人财产的未成年犯不适用罚款。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郑州刑事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uefu360.com/?id=108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郑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援助检察辩护的意见合理吗

  郑州刑事律师:未成年人援助检察辩护的意见合理吗  一、未成年人援助检察辩护的意见合理吗?  这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法律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人...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  在生活中,刑事犯罪很多,很多都涉及到财产。我相信我们大多数人都听说过没收财产这个词。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规...

试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类型的完善

  试论公务受贿罪刑罚类型的完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受贿罪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虽然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规范性标准,但我们认为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公务...

郑州刑事律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郑州刑事律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惩罚是国家创造的一种适用于犯罪分子的特殊制裁方法。它剥夺了犯罪分子的某些利益,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负面评价,在改造罪犯、保护社会、提醒世界方面发挥了...

法律援助基本常识问题

  也许正常情况下,我们所知道的法律援助是帮助那些不能执行法律程序的人。  1、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

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二审上诉

  组织、领导黑社会等犯罪二审上诉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008年以来,谢某、孔某先后聚集马某等人,在门源县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8750222808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
18750222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