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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执行期限执行措施有哪些

admin2年前 (2023-04-19)刑事辩护620

  刑事强制执行期限执行措施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郑州刑事律师——席贯明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者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方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件的,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4.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申请人为公民,申请期为一年,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为180天;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二、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责令申报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车辆等财产、拍卖、搜查等。具体情况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被申请人强制交付法律文书规定的财产或者文件;

  6.被申请执行人被迫迁出房屋或者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

  8.在延迟履行期间强制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9.强制办理财产权证转让手续。

  三、刑事强制措施程序

  郑州刑事律师刑事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刑事判决和裁决。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

  依法设立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郑州刑事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执行目标;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牛辩护网提醒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可以隐瞒、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成后,应当记录执行情况,并由现场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扣押、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规定的财产或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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